
射频美容仪大跳水,已经卷成麻花了……
这世界癫了?射频美容仪集体价格大跳水了!


快5000(元)买的,还没用几次呢,价格大跳水到699(元)甚至599(元),你再跳水我可要跳水了!
近日
#射频美容仪跳水式降价清仓#
登上热搜,引发大家热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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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啥此前很昂贵的射频美容仪
突然大降价?
又为什么大家都说
留给射频美容仪的时间不多了呢?

那是因为自今日(2024年4月1日)起
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
射频治疗仪、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
不得生产、进口和销售

根据《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〉部分内容的公告》(2022年第30号,以下简称30号公告),明确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》“09物理治疗器械”子目录、一级产品类别“07高频治疗设备”中二级产品类别“02射频治疗(非消融)设备”中射频治疗仪、射频皮肤治疗仪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。
30号公告的实施涉及美容用途射频类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划分。
3月29日
在各个电商渠道搜索发现
已有部分品牌开始下架
射频类美容仪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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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
射频治疗仪、射频皮肤治疗仪类
产品的分类界定工作
在国家药监局的指导下
器械标管中心对该类产品的
管理属性和类别划分做出如下解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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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是所有射频类产品都属于医疗器械。
对于产品是否作为医疗器械管理,应当依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39号)第一百零三条中医疗器械定义进行综合判定,并根据《医疗器械分类规则》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》等判定产品的管理类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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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30号公告,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射频治疗仪、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,其工作原理一般是“通过治疗电极将射频能量作用于人体皮肤及皮下组织,使人体组织、细胞发生病理/生理学改变”;预期“用于治疗皮肤松弛,减轻皮肤皱纹,收缩毛孔,紧致、提升皮肤组织,或者治疗痤疮、瘢痕,或者减少脂肪(脂肪软化或分解)等”。
符合3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应当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。
预期用于“淡化皱纹(如抬头纹、鱼尾纹等)、减轻细纹、眼周除皱、改善松弛下垂、提升苹果肌、脸部轮廓提拉、紧致轮廓、紧致肌肤、提拉塑型、收缩毛孔”等的射频美容产品,应当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。
对于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射频治疗仪、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,如产品还具备其他功能(如微电流刺激、超声治疗、强脉冲光治疗、冷敷等)时,根据《医疗器械分类规则》第六条(一)“如果同一医疗器械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分类,应当采取其中风险程度最高的分类”,该产品应当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。
具备射频皮肤治疗和强脉冲光脱毛两种工作机理的产品,射频皮肤治疗的功能为第三类医疗器械功能,强脉冲光脱毛的功能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功能,则该产品整体应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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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的射频类产品,则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。
预期用途不涉及30号公告规定的情形,而是仅用于“精华的皮肤无创促渗(不用于药品和医疗器械促渗)、促进精华吸收、皮肤表面清洁、温热按摩、物理按摩、肌肤放松、去除角质”或类似用途的射频类产品,则不符合医疗器械定义,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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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药监局器械注册司相关负责人
也对此公告进行解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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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此之外
4月还有一大波新规开始实施
涉及快递、食品、教育
……
和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
一起来看看吧




国家标准《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 人脸识别系统测试方法》4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标准规范和统一人脸识别系统的测试方法,提高人脸识别系统的测试质量和可信度,促进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和应用。

《征信投诉办理规程》自4月15日起施行。规程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投诉渠道,简化对投诉人的身份核验要求,新增材料审查、投诉中止、合并办理等流程。

《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》自4月18日起实施,明确要提高准入标准。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、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,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,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。

新版国家标准《导游服务规范》自4月1日起实施。规范明确导游应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安排购物活动,不应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诱导、欺骗、强迫、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。

国家标准《信息技术 生物特征识别 人脸识别系统测试方法》4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标准规范和统一人脸识别系统的测试方法,提高人脸识别系统的测试质量和可信度,促进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和应用。
来源 |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、中国药监、市说新语、人民日报、央视新闻、成都商报、南方都市报
采编 | W
校对 | 婷
责编 | 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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